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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蛊术

发布时间:2021-08-17 04:53:34

㈠ 怎样施巫蛊术

一般普通人无法施展巫蛊术,因为你不是巫蛊术师,但很多人妄想要得到法术所以跑去找巫蛊术师或降头师学习,巫蛊之术的具体方法,就是以桐木制作小偶人,上面写上被诅咒者的名字,生辰八字等,然后施以魔法和诅咒,将其埋放到被诅咒者的住处或近旁,巫蛊术有好的也有坏的,好的一般有守护 治疗 恋爱 坏的一般有死亡 生意失败 生病 巫蛊术主要材料都是一些很恶心的东西,比如毒蛇 蝎子 癞蛤蟆 之类的东西,,要看你施怎样的巫蛊术就用怎样的材料,还有固定的咒语,大概就这些。

㈡ 现代科学如何解释古代巫蛊术

虫子,各种虫子,

㈢ 巫蛊的起源是什么时候

据说巫蛊术起源于胡人的萨满之术。汉朝巫蛊术迷信之风尤盛。
“巫”原指古代一种以歌舞祭神的迷信职业者,如巫、觋等,也指画符念咒的巫术。“蛊”则有两种含义,一指在器皿中放置喂养毒虫,使之相互吞食,最后剩下不死的也就是毒性最强的,称之为蛊;二指用蛊害人,使人受到蛊惑,迷失心性,进而丧命。“巫蛊”也称厌胜之术,是一种诅咒害人的巫术。

㈣ 聚众搞封建迷信巫蛊术的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鼓动他人自杀、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所谓“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是指建立或者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其中“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些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的宗教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因其无固定组织名称、活动场所、经典和信仰,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近几年,邪教组织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中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一些人打着宗教或练气功的幌子,大肆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规定“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同时,考虑到邪教组织的蒙骗性较大,为了争取教育广大群众,集中打击一小撮犯罪分子,该《决定》规定:“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缺乏知识的情况下,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一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其信仰、崇拜和活动形式上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这里应注意的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带有迷信色彩的内容,但其更主要的特征是建立会道门或邪教组织或利用会道门和邪教组织进行活动。而本条规定的“利用迷信”是指通过会道门、邪教组织以外的其他利用迷信的活动。本条所说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律性规定。

本条规定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蛊惑、煽动、欺骗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这类犯罪的特点及司法实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等;另一种是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主要利用占卜、算命、看星象等形式,散布迷信谣言,制造混乱,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或者后果的;政治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但如果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愚弄、欺骗他人,如散布“世界末日来临”、“死后可以升天”等;“致人死亡”,这里主要是指他人因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焚等自杀性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多人死亡的;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实践中,有些人利用某些邪教组织成员对邪教的深信不疑,直接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其性质就与前述有些人因愚昧无知、受蒙骗而自己进行绝食等自杀行为不同。对这些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无论其是否对妇女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应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刑;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㈤ 巫蛊术是不是真的

放蛊是一种古老的黑巫术,是楚巫文化的一部分。两千多年以前的《春秋左传》中就有关于蛊的记载。宋人郑樵所著《通志六书》里甚至记录了制造蛊毒的方法,大意是说,将各种毒虫集中在同一器皿之中,任其互相袭击与吞食,最后存活下来的就是蛊,即毒虫之王。历朝历代官府都针对制造蛊毒行为有非常严厉的刑律,故放蛊巫术完全处于秘密状态,历代志书史记,关于蛊毒的记录数量虽然不少,总是廖廖数语,并且语焉不详,这就使蛊婆(草鬼婆)与蛊毒变得更加诡秘。

《乾州厅志》记:“苗妇能巫蛊杀人,名曰放草鬼。遇有仇怨嫌隙者放之,放于外则蛊蛇食五体,放于内则食五脏。被放之人,或痛楚难堪,或形神萧索,或风鸣于皮皋,或气胀于胸膛,皆致人于死之术也。”

传说放蛊的手法有三到四种,以手法的不同可鉴别法术的高低:伸一指放,戟二指放,骈三指四指放,后果各不相同。一二指所放的蛊,中蛊人较容易治愈,三指所放就较难治了,倘若是三指四指所放,几乎属于不治之症,中者必死无疑。

中了蛊的人在将死前一个月左右,能见到蛊婆的生魂掩着面前来送物,行话谓之“催乐”。此后如果病家不能得到有效治疗,一个月内病人定会死去。治疗中蛊的病人,轻者郎中草药或还可以奏效,重者非放蛊者本人来解才有生路可求。

对于蛊婆旧时有多种方法识别真假。按《永绥厅志·卷六》的记录,真蛊婆目如朱砂,肚腹臂背均有红绿青黄条纹,没有就是假的;真蛊婆家中没有任何蛛网蚁穴,而该妇人每天要放置一盆水在堂屋中间,趁无人之际将其所放蛊虫吐入盆中食水,否则就是假的;真蛊婆能在山里作法,或放竹篙在云为龙舞,或放斗篷在天作鸟飞,不能则是假的。所有的真蛊婆被杀之后,剖开其腹部必定有蛊虫在里面,若没有就是假的。清嘉庆之前,苗人捉到蛊婆格杀勿论,后来不知何故,不敢再杀而是卖于民间,放蛊之术得以流传。

一般说来,蛊术只在女子中相传,如某蛊妇有女三人,其中必有一女习蛊。也有传给寨中其他女子的,如有女子去蛊婆家中学习女红,被蛊婆相中,就可能暗中施法,突然在某一天毫不经意地对该女子说:“你得了!”该女子回家之后必出现病症,要想治疗此病,非得求助于蛊婆,蛊婆便以学习蛊术为交换条件,不学则病不得愈。因为一切在暗中进行,传授的仪式与咒语,外人无从得其详。

每个蛊婆都设有自己的蛊坛,藏在山涧、溪流或家中的隐蔽处,蛊婆需要非常谨慎地保护它,因为蛊坛一旦被外人发现,蛊婆自己命将不保。传说曾有蛊婆设坛在家,某天趁无人时用热水给神偶沐浴,不料被自己的小儿子看见。第二天,蛊婆上山砍柴时,孩子不知利害仿效母亲给神偶洗澡,结果因水温过高将附有蛊妇之魂的神偶烫死。再说那蛊婆在山中劳作,猛然间感到心促气短力不能支,心下明白定是蛊坛出了问题,不敢有半点延误,赶快回家沐浴更衣,收拾停当静卧床上,不过一个时辰已经气绝。

相传蛊妇放蛊中一人,可自保无病三年,中一牛,可保一年,中一树,可保三个月,如不放蛊,蛊婆自己就要生病,连续三年不将蛊放出去,蛊虫不得食就会伤害蓄蛊人。动物之中唯有狗不能放蛊,蛊婆怕狗也不吃狗肉。

㈥ 世界上、 真的有巫蛊术吗

以前给她们那里的人在一起玩,听他们说过,那时候也不太相信,现在想想应该是真的吧。

㈦ 古代的“巫蛊之术”是什么呢

巫蛊之术属于巫术中的黑巫术,蛊是养在器皿中的毒虫,巫蛊之术就是用这些毒虫的毒素去害人。诅咒、偶人厌胜和毒蛊都是巫蛊之术的组成部分。

巫蛊之祸使西汉由盛转衰,刘氏继承人遭到大量屠杀,给汉武帝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巫蛊之术在古代宫廷很少流行,后宫嫔妃用扎小人的方法,来诅咒对方,以实现争宠的目的,这也是巫蛊的一种。

历朝历代对巫术和巫蛊都是严令禁止使用的,汉代就有“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的律法规定,后来规定如果蛊妇饲养的蛊虫致人死亡,则要对其处以极刑,且家人要遭流放之刑。唐代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㈧ 古代的“巫蛊之术”是什么为什么古代都对此明令禁止

巫蛊之术属于巫术中的黑巫术,蛊是养在器皿中的毒虫,巫蛊之术就是用这些毒虫的毒素去害人。诅咒、偶人厌胜和毒蛊都是巫蛊之术的组成部分。

中蛊者的病象,脸变成黄色,想吃又吃不下,有腹胀感,就医也可痊愈。凤凰县曾发生一起蛊毒案,有一苗人,两个儿子相继死亡,疑为同寨蛊妇所为。便告发到官府,最终在其家中搜出装有蛊物的瓦罐,蛊妇被枪毙。

情蛊是巫蛊术最毒的蛊,制蛊方法是将不同类的毒虫放进封闭的器皿里任其互噬,毒虫有爬虫类和飞虫类,最终活下一的那只毒虫集百毒与一身。每次养出的毒蛊形态与其所选的品种有很大关系,功能也不相同。

比如肿蛊就是取蛊虫粪便制成飞沫渗入人体,中蛊者浑身肿胀,痛痒难忍。而蛇蛊则是将其卵藏于食物内,误食后入体成蛇形,上下窜动撕咬。还有癫蛊是取蛊虫身上的菌附着于人体后,使人笑骂无常,丧失理智。

㈨ 什么是巫蛊术, 降头术

古代信仰民俗。即用以加害仇敌的巫术。起源于远古,包括诅咒、射偶人(偶人厌胜)和毒蛊等。诅咒在原始社会已很盛行,古人认为以言语诅咒能使仇敌个人或敌国受到祸害。《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郑伯伐许,颍考叔被本国大夫公孙阏(子都)用暗箭射死。战争结束后,郑伯为惩治射颍考叔的凶手,命军队出貑(公猪)及犬、鸡,诅而射之。传世之《祖楚文》,据考为秦惠王诅咒楚怀王的告神之辞。汉代,诅咒术十分盛行,故法律规定对诅咒者处以死刑。射偶人是用木、土或纸做成仇家偶像,暗藏于某处,每日诅咒之,或用箭射之,用针刺之,认为如此可使仇人得病身亡。西汉武帝晚年,奸佞江充诈称武帝得病是由于巫蛊作祟 ‘以预先埋设的偶人诬害太子,结果造成太子及其家属全部遇难,连累而死前后共数万人的大冤案。《红楼梦》第二十五回及八十一回,赵姨娘买通女巫马道婆剪纸人和做木偶人陷害凤姐与贾宝玉,也属此类。毒蛊指用毒虫害人。又称蛊毒、放蛊、蛊术等,封建法律严禁,自汉代起即规定,对蛊人者处以斩刑。近代则闽、粤及西南少数民族中有行毒蛊之术者,名目繁多。《史记.封禅书》:“丁夫人、雒阳虞初等以方祠诅匈奴、大宛焉。”《汉书.武五子传》:“昭帝时,胥见上年少无子,有觊欲心,而楚地巫鬼,胥迎女巫李女须,使下神祝诅,......祝诅事发觉,胥惶恐,药杀巫及宫人二十余人以绝口。”胥,指文陵厉王刘胥。《汉书.王莽传》:“宗姊妨为卫交军王兴夫人,祝诅姑,杀婢以绝口。事发觉,莽使中常侍责问妨,并以责兴,皆自杀。”《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二年》:“徙永州诸县民之畜蛊者三百二十六家,于县之僻处,不得复齿于乡。”《驱蛊录》:“隋书志江南数郡往往畜蛊,而宜春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种虫,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余一种存者留之,蛇则曰蛇蛊,虱则曰虱蛊,行以杀人。因入人腹内,食其五脏,死则其产移入蛊主之家,三年不杀他人,则畜者自钟其弊,累世相传不绝。”清刘昆《南中杂说》:“世传南人能造蛊......沅江土司世传此法,其药最毒而最奇。凡郡守新任,必设宴迎风,药已入腹矣。在任理事,药不即发也,但两目瞳子变黑而为蓝,面色淡黄,状类浮肿,至离任一月刊,则阁门并命矣。”参阅张紫晨《中国巫术》。

什幺叫降头术?

〈降头术〉有的写作〈贡头术〉,这是译音而来,亦有称它为〈狂头术〉,这是译意而来的。

原来〈降头术〉的意义,据说当降头师修炼〈降头术〉到成功时,他会将自己的头连肠带肚,一齐脱离腹腔,腾空而出,其飞如疾矢,咻咻风声过处,便是降头师的夜游魂。他的灵魂出游,必在晚上午夜睡时。但有的说:凡是自己的头,能够脱离躯壳的,乃是术法炼不成功的结果,那叫〈丝罗瓶〉。这大概是暹语译音。如果降头炼成功的,那就不会受自身身首异分的痛苦。因为这〈丝罗瓶〉每晚出游,便变成无主游魂,带肠肚出游;肚子时常饥饿,到处寻找小孩遗粪充饥。凡粪被吃的小孩,命运会衰败,不死也病,或遭劫难。所以南洋人当小孩在屋外大便时,家长们便教小孩子在大便后,拾取小树枝或草枝,打十字形,放置粪上;这样〈丝罗瓶〉便不敢吃它。

〈丝罗瓶〉出游,须要在鸡啼,曙光未露前回来,过时便死。

〈降头术〉练成功的术师,是一如常人,谁都认不出他奇特处。而〈丝罗瓶〉却有一特征,那是他或她的瞳孔中,没有对方的倒转人像。〈降头术〉练成功的术师,他不会变成〈丝罗瓶〉,而可利用〈丝罗瓶〉去陷害一切的敌人。这是他们最高的法术,是每个降头师的护身救命的 法术。可侦查敌方的姓名,行径,而只要叫〈丝罗瓶〉到敌人家里去叫魂,即叫一声敌人的姓名,敌人响应了,灵魂便被叫去,立刻就死了。但如果敌人不应声,便不应验了。世人可能因为它能够飞出人头,降入敌人家里,唤召敌人的灵魂,所以称它为〈降头术〉。还有假设在地没有〈丝罗瓶〉可差遣,降头师也可用降头术去制练〈丝罗瓶〉以供使用。

而制练〈丝罗瓶〉的方法,须害死一童男,施以〈降头术〉,驱使这童男的魂魄,连肠肚飞出空际,完成他的使命。这方法又叫做〈人头附肚童神〉,就是〈丝罗瓶〉的一种代用品。但男女成人的〈丝罗瓶〉和〈降头师〉,都可利用这〈人头附肚童神〉,作为与人决生死的最高临急救命法术。假如术败,便以身殉。所以非至万不得己时,术师是不敢轻于尝试这术法的。

至于〈降头术〉亦有另一个名称,就是〈狂头术〉也是意译出来的,因凡是被〈狂头术〉陷害的中术者,多数只搽上狂头油,便马上会发狂。因此,世人便称它为〈发狂的降头术〉。〈狂头术〉三个字,大约就是它的简称罢了。

〈降头术〉是一种神奇的巫术,邪术。它会使一个人离奇地死亡。在菲律宾、夏威夷和澳洲及国外等各地,中了〈降头术〉而离奇死亡的人很多,医生在检查这些人致死的原因时,大都感到莫明其妙,因为这些中降而死的人,都是健康的,而事前也没有什幺疾病的病征。

关于血咒

血咒在很多降头术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仪式,尤其是杀伤力越强的降头术,无不藉由血咒的的施行,才能发挥力量,所以降头与血咒,实有坚不可分的关系。也正因为降头师在下降头时,需要以自己的精血为引,所以,当他的降头术被破时,降头师也会被降头术反袭,功力不足的降头师极有可能因此破功,甚至倒送一条性命;即使降头师的功力深厚,十之八九也会因降头术反噬,而大伤元气,必须急觅隐密之处养伤,才能逃过破功之劫。因此,降头血咒不施则已,一施便得见血。若非有深仇大恨,一般的降头师绝不轻易动用血咒,以免损伤元气。

血咒的行使方法很简单,即降头师在下降时,用干净的刀片割破自己右手中指,挤出一滴血于下降之物,配合咒语,便可增加降头术的威力!

这类藉由血咒增强法术的方法,和西藏的「本教」非常雷同,有人因而认为降头术实源自西藏的密宗,流至东南亚一带,才演变成神秘诡异的降头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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