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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发布时间:2021-08-06 10:44:42

1. 这些你关心的新规本月起施行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规也将从3月起施行。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法治有温度,社会更进步。
刑责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施行,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社会热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
网络招聘信息
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其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还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
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实施的不当教育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企业“取名”自主权更强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
新规施行后,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或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对于“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经营权流转
严禁“粮田不种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
全面保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流域法律。
这部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法律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同时,法律明确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2. 三月新规来了,有你关心的吗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规也将从3月起施行。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法治有温度,社会更进步。

* 刑责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施行,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社会热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

* 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其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还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 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实施的不当教育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 企业“取名”自主权更强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

新规施行后,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或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对于“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粮田不种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全面保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流域法律。

这部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法律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同时,法律明确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3. 刑事罪都哪些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

第148条 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 第(3)项 走私固定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 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第4款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 第1款 强奸罪

第2款 奸淫幼女罪

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号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件管理费

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28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3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334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342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

第2款 滥伐林木罪

第3款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

第2款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70条 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371条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375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376条 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 第1款 徇私枉法罪

第2款 枉法裁判罪

第400条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5条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第412条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第413条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416条 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童罪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3条 投降罪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第431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还有对罪名的四次补充,字数太多已经发不上来了。还有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出来后,肯定还有变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有多少条分别是哪些罪

一.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现在我国刑亊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最新的罪名从11月3日开始执行
二.增加,修订情况如下: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三.调整后全部罪名也就是现在最新的罪名打开以下专贴
http://tieba..com/f?kz=576404220

5.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高分求刑法所有罪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1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2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5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8
第109条 叛逃罪 9
第110条 间谍罪 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
第112条 资敌罪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1
决水罪 2
爆炸罪 3
投放危险物质罪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6
过失决水罪 7
过失爆炸罪 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9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2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13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4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5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6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7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9
第2款 资助恐怖活动罪 20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21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22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3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罪 25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26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 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8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 29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1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33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34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3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6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37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3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9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40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43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3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4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8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1
走私核材料罪 2
走私假币罪 3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4
走私贵重金属罪 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6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7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8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9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4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8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213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1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4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5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
文件罪 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4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5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6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7
第186条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8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19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0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1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2
第190条 逃汇罪 23
骗购外汇罪 24
第191条 洗钱罪 2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1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2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3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4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5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6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7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1
第202条 抗税罪 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3
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4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
发票罪 5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
税款发票罪 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0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4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5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6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7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8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0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1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1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1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36条第1款 强奸罪 5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7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8
第239条 绑架罪 9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0
第241条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1
第242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13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4
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罪 15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16
非法侵入住宅罪 17
第246条 侮辱罪 18
诽谤罪 19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20
暴力取证罪 21
虐待被监管人罪 22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3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4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5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6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7
第253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8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2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0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31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2
第258条 重婚罪 33
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 34
第260条 虐待罪 35
第261条 遗弃罪 36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3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1
第264条 盗窃罪 2
第266条 诈骗罪 3
第267条第1款 抢夺罪 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5
第270条 侵占罪 6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7
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8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9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10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1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共计451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并于12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刑法经过八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罪名达到451个。

8. 向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报案需具有哪些条件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且该行为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就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经侦大队受案范围和条件:

1、走私假币案;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八、虚假破产案;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8)刑法修正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扩展阅读: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

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

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9. 我国刑法(包括修正案)中的单位犯罪的罪名

刑法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三章第一节:
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62条:妨害清算罪
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四节
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75条:高利转贷罪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78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90条:逃汇罪
191条:洗钱罪
第五节:
192条:集资诈骗罪
194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201条:偷税罪
202条:抗税罪
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9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所有的罪名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所有的罪名

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管理罪
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26条:倒卖文物罪
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所有的罪名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58条: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所有罪名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370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75条: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387条:单位受贿罪
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393条: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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